时间:2017-06-14 18:07:00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的原则和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6号)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工作评估考核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134号)要求,为做好评估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特制定《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工作评估考核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的原则和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6号)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工作评估考核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134号)要求,为做好评估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特制定《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工作评估考核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关键词:总局,药品进口,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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