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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号BS20040006
主要成份:聚乙二醇干扰素α-2b。辅料: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钠,蔗糖,聚山梨醇酯81和注射用水。)
本品为注射剂。
1.慢性丙型肝炎,本品适用于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年龄须≥18岁,患有代偿性肝脏疾病。现认为慢性丙型肝炎的理想治疗是本品和利巴韦林合用。当本品和利巴韦林合用时,请同时参见利巴韦林的产品信息。2.慢性乙型肝炎,本品也可用于治疗HBeAg阳性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年龄须≥19岁,患有代偿性肝脏疾病。
1. 慢性丙型肝炎:本品皮下注射,每周1次。体重65 kg以下者,每次40μg。体重65 kg以上者,每次50μg。同时口服利巴韦林。疗程:用药6个月后,如病毒负荷仍高,建议停止用药。剂量调整:若治疗期间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和实验室指标异常,建议适当调整剂量直至不良反应消失或减轻。根据间接胆红素检查结果调整利巴韦林用量的具体标准:间接胆红素>3 mg/dL (或>51 umol/L)时第1次减量,如减量1-2周后间接胆红素仍大于 3 mg/dL则第2次减量,如连续四周间接胆红素大于3 mg/dL则停用利巴韦林
根据国外临床试验,多数不良反应为轻度或中度,治疗不受影响。据报告,多数患者可出现头痛和肌肉痛。
以下患者禁用: 1. 对聚乙二醇干扰素α-2b或任何一种干扰素或某一赋形剂过敏者。2. 孕妇。未获得妊娠反应阴性结果之前不能开始本品与利巴韦林的联合治疗。3. 配偶妊娠的男性患者不能应用本品与利巴韦林的联合治疗。4. 自身免疫性肝炎或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者。 5. 肝功能失代偿者。6. 联合用药时,
精神及中枢神经系统方面:患有严重精神病或有病史的患者:对于成年患者,如果认为使用本品联合用药治疗是必需的,则只有在确保患者的精神疾患得到正确的个体化诊断和治疗的前提下,才能应在确定患者精神病的诊断和治疗后开始用药。
在多剂量药代动力学研究中未发现本品与利巴韦林之间的药代动力学相互作用。本品的单剂量药代动力学研究结果表明,它对细胞色素P450 CYP1A2、CYP2C8/9、CYP2D6、CYP3A4或肝N-乙酰转移酶的活性无影响。此外,有文献报道当CYP 1A2底物(如茶碱)与其他a-干扰素一起使用时,其清除降低50%。因此当本品与和CYP 1A3代谢相关的药物一起使用时要注意。如果患者同时被HIV感染并接受高效抗逆转录病毒治疗(HAART),会增加乳酸中毒的可能性。对于接受HAART的患者应谨慎使用本品和利巴韦林。
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是聚乙二醇(PEG)与重组干扰素α-2a结合形成的长效干扰 素。干扰素与细胞表面的特异性受体结合,触发细胞内复杂的信号传递途径并迅速 激活基因转录,调节多种生物效应,包括抑制感染细胞内的病毒复制,抑制细胞增 殖,并具有免疫调节作用。 健康人单次皮下注射PEG干扰素α-2a 180μg后3-6小时,血清2, 5-寡腺苷酸合成 酶(2, 5-OAS,抗病毒活性指标)活性迅速升高。PEG干扰素α-2a所引起的2, 5- OAS血清活性可维持1周以上,且比单次皮下注射300万单位和1800万
F. Hoffmann-La Roche Ltd
非处方
10.0-10.0
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慢性乙型肝炎,
注册证号BS20040006
非进口
非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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