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仔细阅读说明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通用名称:
商品名称:
英文名称:
汉语拼音:
国药准字H50021604
17α,21-二羟基孕甾-4-烯-3,11,20-三酮21-醋酸酯。)
本品为细微颗粒的混悬液,静置后细微颗粒下沉,振摇后呈均匀的乳白色混悬液。
用于治疗原发性或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合成糖皮质激素所需酶系缺陷所致的各型先天性肾上腺增生症,以及利用其药理作用治疗多种疾病,包括:1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血管炎、多肌炎、皮肌炎、Still病、Graves’眼病、自身免疫性溶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重症肌无力。2过敏性疾病,如严重支气管哮喘、过敏性休克、血清病、特异反应性皮炎。3器官移植排异反应,如肾、肝、心、等组织移植。4炎症性疾患,如节段性回肠炎、
主要用于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而不能口服糖皮质激素者,在应激状况下,肌内注射50-300mg/日。
1长期使用可引起类库欣综合征。2大量应用可引起谵妄,不安,定向力障碍,抑郁等精神症状。3并发感染:以真菌,结核菌,葡萄球菌,变形杆菌,绿脓杆菌和各种疱疹病毒为主。4停药后综合征:长期大剂量应用该药会引起下丘脑-垂体-肾上腺皮质功能的严重抑制。停药后出现下丘脑-垂体-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表现为乏力,软弱,恶心,严重时可出现肾上腺皮质危象。
在使用后可能引起病情恶化,但在已知对本品及其它甾体激素类药物过敏者禁用;下列患者一般避免使用、特殊情况应权衡利弊使用:消化道溃疡、青光眼、电解质紊乱、血栓症、心肌梗塞、内脏手术患者。
1对某些感染性疾病应慎用,必要使用时应同时用抗感染药,如感染不易控制应停药。2甲状腺功能低下、肝硬化、脂肪肝、糖尿病、重症肌无力患者慎用。3停药时应逐渐减量或同时使用促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
1非甾体消炎镇痛药可加强其致溃疡作用。2可增强对乙酰氨基酚的肝毒性。3与两性霉素B或碳酸酐酶抑制剂合用,可加重低钾血症,长期与碳酸酐酶抑制剂合用,易发生低血钙和骨质疏松。4与蛋白质同化激素合用,可增加水肿的发生率,使痤疮加重。5与抗胆碱能药(如阿托品)长期合用,可致眼压增高。6三环类抗抑郁药可使其引起的精神症状加重。7与降糖药如胰岛素合用时,因可使糖尿病患者血糖升
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具有抗炎、抗过敏、抗风湿、免疫抑制作用,其作用机理为:1抗炎作用:本品减轻和防止组织对炎症的反应,从而减轻炎症的表现。能够抑制炎症细胞,包括巨噬细胞和白细胞在炎症部位的集聚,并抑制吞噬作用、溶酶体酶的释放以及炎症化学中介物的合成和释放。2免疫抑制作用:包括防止或抑制细胞介导的免疫反应,延迟性的过敏反应,减少T淋巴细胞、单核细胞、噬酸性细胞的数目,降低免疫球蛋白与细胞表面受体的结合能力,并抑制白介素的合成与释放,从而降低T淋巴细胞向淋巴母细胞转化,并减轻情原发免疫
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非处方
10.0-10.0
肌无力,重症肌无力,哮喘,血小板减少,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红斑狼疮,支气管哮喘,休克,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血管炎,血清病,紫癜,过敏性休克,皮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肠炎,
国药准字H50021604
非进口
非医保
特别声明:本站信息仅供参考 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
Copyright© 2000-2024 www.9939.ne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