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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准字H20053988
链霉素。)
本品为无色或淡黄色澄明液体。
1.该品适用于土拉菌病,或与其他抗菌药物联合用于鼠疫、性病肉芽肿、布氏杆菌病、鼠咬热,亦可与青霉素联合治疗或预防草绿色链球菌或肠球菌所致的心内膜炎。2、该品亦可与其他抗结核药物联合用于结核分枝杆菌所致的各种结核病或其他分枝杆菌感染。 3.该品主要与其他抗结核药联合用于结核分枝杆菌所致各种结核病的初治病例,或其他敏感分枝杆菌感染。 4.该品可单用于治疗土拉菌病,或与其他抗菌药物联合用于鼠疫、腹股沟肉芽肿、布鲁菌病、鼠咬热等的治疗。 5.亦可与青霉素或氨苄西林联合治疗草绿色链球菌或肠球菌所致的心内
肌内注射。1.成人常用量:肌内注射,一次0.5g(以链霉素计,下同),每12小时1次,与其他抗菌药物合用;细菌性(草绿链球菌)心内膜炎,肌内注射,每12小时1g,与青霉素合用连续1周,继以每12小时0.5g,连续1周;60岁以上患者应减为每12小时0.5g,连续2周。肠球菌性心内膜炎,肌内注射,与青霉素合用,每12小时1g,连续2周,继以每12小时0.5g,连续4周。鼠疫,肌内注射,每12小时0.5g~1g,每12小时1次,与四环素合用,疗程10日。土拉菌病,肌内注射,每12小时0.5~1g,连续7~14
发生率较高者为听力减退,耳鸣或耳部饱满感(耳毒性:影响听力),血尿,排尿次数减少或尿量减少,食欲减退,极度口渴(肾毒性),步履不稳,眩晕(耳毒性:前庭),恶心或呕吐(耳毒性:前庭,肾毒性),麻木,针刺感或面部烧灼感(周围神经炎)。视力减退(视神经炎),发生率较少。极少发生者有呼吸困难,嗜睡,软弱无力(神经肌肉阻滞,肾毒性)。下列症状持续存在起注意:发生率较少者有皮疹;瘙痒,红或肿(过敏);停药后仍发生听力减退,耳鸣或耳饱满提示耳毒性可能,应引起注意。
对链霉素或其他氨基糖苷类过敏的患者禁用。
对患者应注意监测:①听电图,对老年患者需在用药前,用药过程中定期及长期用药后进行听电图检测高频听力损害;②温度刺激试验,在用药前、用药过程中定期及长期用药后用以检测前庭毒性;③肾功能测定,在用药前、用药过程中定期测定肾功能,以防止严重肾毒性反应。 (1)应监测血药浓度、血药峰浓度超过50μg/ml时引起毒性反应的可能性增加,对肾功能不全的患者应经常监测血药峰浓度,以不超过20—25μg/ml为宜。 (2)不能测定血药浓度时,应根据肌酐清除率调整剂量,肌酐清除率可由本章氨基糖苷类所附公式计算而得。
1. 链霉素与其他氨基糖苷类同用或先后连续局部或全身应用,可增加耳毒性、肾毒性以神经性阻滞作用的可能性。可能发生听力减退,停药后仍可能进展至耳聋;听力损害可能恢复或呈永久性。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可导致骨骼肌软弱无力,呼吸抑制或呼吸麻痹(呼吸暂停),用抗胆碱酯酶药或钙盐有助于阻滞作用恢复。2. 链霉素与神经肌肉阻滞剂合用,可加重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导致肌肉软弱、呼吸抑制或呼吸麻痹(呼吸暂停)。链霉素与卷曲霉素、顺铂、利尿酸、呋塞米或万古霉素等合用,或先后连续局部或全身应用,可能增加耳毒性与肾毒性,听力损害可能发生
吉林济邦药业有限公司
非处方
10.0-10.0
感染性心内膜炎,肺结核,小儿结核病,小儿结核性脑膜炎,
国药准字H20053988
非进口
非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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