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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准字H44022114
利福平。)
本品为片剂。
1、该品与其他抗结核药联合用于各种结核病的初治与复治,利福平胶囊制品包括结核性脑膜炎的治疗。2、该品与其他药物联合用于麻风、非结核分枝杆菌感染的治疗。 3、该品与万古霉素(静脉)可联合用于甲氧西林耐药葡萄球菌所致的严重感染。利福平与红霉素联合方案可用于军团菌属严重感染。4、用于无症状脑膜炎奈瑟菌带菌者,以消除鼻咽部脑膜炎奈瑟菌;但不适用于脑膜炎奈瑟菌感染的治疗
1、抗结核治疗:成人,口服,一日0.45g~0.60g,空腹顿服,每日不超过1.2g;1个月以上小儿每日按体重10~20mg/kg,空腹顿服,每日量不超过0.6g。2、脑膜炎奈瑟菌带菌者:成人5mg/kg,每12小时1次,连续2日;1个月以上小儿每日10mg/kg,每12小时1次,连服4次。3.老年患者,口服,按每日10mg/kg,空腹顿服。
1,消化道反应最为多见,口服该品后可出现厌食,恶心,呕吐,上腹部不适,腹泻等胃肠道反应,发生率为1.7%~4.0%,但均能耐受。2,肝毒性为该品的主要不良反应,发生率约1%。在疗程最初数周内,少数患者可出现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肝肿大和黄疸,大多为无症状的血清氨基转移酶一过性升高,在疗程中可自行恢复,老年人,酗酒者,营养不良,原有肝病或其他因素造成肝功能异常者较易发生。3,变态反应大剂量间歇疗法后偶可出现"流感样症候群",表现为畏寒,寒战,发热,不适,呼吸困难,头昏,嗜睡及肌肉疼痛等,发生频率与剂量大小及间
1、对该品或利福霉素类抗菌药过敏者禁用。2、肝功能严重不全、胆道阻塞者和3个月以内孕妇禁用。
1、酒精中毒、肝功能损害者慎用。婴儿、3个月以上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慎用。2、对诊断的干扰:可引起直接抗球蛋白试验(Coom药物导致黄疸bs试验)阳性;干扰血清叶酸浓度测定和血清维生素B12浓度测定结果;可使磺溴酞钠试验滞留出现假阳性;可干扰利用分光光度计或颜色改变而进行的各项尿液分析试验的结果;可使血液尿素氮、血清碱性磷酸酶、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血清胆红素及血清尿酸浓度测定结果增高。3、利福平可致肝功能不全,在原有肝病患者或该品与其他肝毒性药物同服时有伴发黄疸死亡病例的报道,因此原有肝
1.饮酒可致利福平性肝毒性发生率增加,并增加利福平的代谢,需调整利福平剂量,并密切观察患者有无肝毒性出现。2.对氨基水杨酸盐可影响本品的吸收,导致其血药浓度减低;如必须联合应用时,两者服用间隔至少6小时。3.本品互异烟肼合用肝毒性发生危险增加,尤其是原有肝功能损害者和异烟肼快乙酰化代谢患者。4.利福平与乙硫异烟胺合用可加重其不良反应。5.氯苯酚嗪可减少利福平的吸收,达峰时间延迟且半衰期延长。6.利福平与咪康唑或酮康唑合用,可使后两者血药浓度减低,故本品不宜与咪唑类合用。7.肾上腺皮质激素(糖皮质激素、盐皮
尚不明确。
台山市化学制药有限公司
非处方
10.0-10.0
结核病,
国药准字H44022114
非进口
非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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